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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现暂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路**站**。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因吸毒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9日因吸毒被水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某某采取强行拉门手段,多次进入六盘水市钟山区星筑中央公园*区*号20**号商铺被害人孟某某经营的“**商贸经营部”内盗窃,共计盗窃香烟40条及散装香烟46包。被盗部分香烟被徐某某销赃至钟山区川心小区廖某某经营的“***经营部”,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已追回被盗香烟38条及散装香烟46包。经鉴定,被盗香烟40条及散装香烟46包价格共计人民币1554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个人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过程同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芳

                                               检察官助理 梁成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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