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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绥棱县**乡乡政府所在地。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 9月12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 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绥棱县**乡**村**屯田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将被害人祖某某放在其女儿田某某家中东屋炕琴内的钱包偷走,被盗钱包内有现金3059元、金佛吊坠一个,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佛吊坠价格为10591元,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3650元。被盗钱物被告人徐某某记不清放在何处,2018年9月10日赔偿被害人祖某某130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讯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系已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对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前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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