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闽侯县**镇中央公园跳广场舞的地方,将被害人吴某某挂在电线杆上的一个小包盗走,包内装有苹果X手机一部及若干零钱。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3810元。
2、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闽侯县**镇中央公园跳双人舞的地方,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石桌上的一个塑料袋子盗走,袋内放有VIVOX20手机一部,手机套内夹有600元人民币现金。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被盗手机开机密码破解后,从被害人刘某某绑定手机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内消费人民币449.9元。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X20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闽侯县**镇青圃农贸市场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市场小巷内的一部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被盗的电动车以及两部手机均被扣押并已返还给三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机动车行驶证、发还清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等;
6.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生
检察官助理:高小燕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在闽侯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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