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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58********,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号。因扒窃,1977年3月被送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198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盗窃,1992年被送劳动教养二年;因传播淫秽录像,1993年8月被送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2005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违法携带管制刀具,2013年9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2015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20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服装店门口,看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骏越”牌XD1200DT-8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44元)的车钥匙未拔,便将该电动车盗走,随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栋民房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其盗窃的一辆蓝色“骏越”牌XD1200DT-8型电动车,该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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