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1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7年5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处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门口,拉开被害人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及白茶1饼。经鉴定,被盗白茶价值人民币8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及白茶已发还给被害人缪某某。
2.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附近,拉开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车门,盗走车内外币4张。案发后,被盗外币已发还给被害人曹某某。
3.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路与**路**修车厂门口,拉开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车门,在车内翻找财物未果后离开。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前科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缪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晶心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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