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组,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区**栋**,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逮捕。2011年8月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5年5月因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5月因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7月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村**巷**号,趁**房被害人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后,将蒋某某放在家中的一部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做案钥匙;2.书证:抓获经过和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50元;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徐某某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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