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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88********,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步行至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东北铁锅炖饭店门口时,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车辆驾驶门打开并将手提包盗走,包内现金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截图、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珍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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