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9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8********,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199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月12日因犯盗罪窃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0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6时58分,被告人徐某某戴红色头盔,骑一辆车牌为**的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从**镇**村出发,途径德清县**镇**路、**村等地,12时52分到达**村,13时08分非法进入**号沈某某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800元及银手链一根,13时25分被告人徐某某从**村骑车返回**镇租房。该被盗银手链因灭失价格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雪华
检察官助理:沈纳
(院 印)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补充证据一份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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