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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民身份号码3725221983********,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2003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5月27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9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2011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1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乘坐出租车由山东老家到衡水市桃城区约会女朋友,途径桃城区**村时产生盗窃之念头,下车后在该村流窜寻找作案目标,当其窜至该村**区**号张某某家时,见其家中无人,便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门锁进入院内,推门进入西屋内发现门后有保险柜,便用厨房菜刀砍坏保险柜后侧铁板,盗走现金1300元及部分纪念币和一枚钻戒,后坐出租车逃走。由于徐某某在盗窃过程中手被刺破,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民警现场提取血迹并进行DNA检验后,经比对发现犯罪人员徐某某具有作案嫌疑,随即对其网上追逃,同年11月25日徐某某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聊城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比重通报、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物鉴(法物)字【2019】1077号鉴定书;

5.被告人徐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虎

检察官助理:姚卷涛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检察卷各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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