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抚宁区抚宁镇小西街,趁被害人储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跳入储某某家中盗窃,将储某某家中的6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储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对徐某某家的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储某某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5.证人名单一份;
6.移送胸包一个、裤子一条、粉色T恤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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