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街道被害人孙某某的水果店,窃取电动三轮车电瓶一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7.5元。

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街道被害人尹某某的钟表修理店,窃取零钱总计人民币约100元。

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街道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饭店,窃取三个液化气罐。经鉴定,被盗液化气罐价值人民币504元。

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街道道北7号楼三单元内,窃取被害人高某某放在楼道内的气泵一个。经鉴定,被盗气泵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间,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承认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尹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