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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2002********,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镇**村**组**号**号,租住龙南市**镇**工业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到龙南市**镇**道曾某某经营“相约网吧”通宵上网,次日早上6时许,徐某某趁网吧收银台无人看管,便进入网吧收银台内,拿到收银台上放着的钥匙打开抽屉将约7000元现金盗走。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侦查机关从其处扣押被盗现金5047元并发还曾某某。

2020年7月29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龙南市**镇**村上屋小组廖某某家盗走现金20元。

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在实施第一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起犯罪事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检察官助理:陈海燕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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