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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徐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某某**办事处**村**组。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区**号楼车库外,盗窃朱某某的一盆石榴树盆景。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石榴树盆景价值人民币5500元整。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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