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电瓶车至本市**镇**路**路口,在东侧非机动车车道上,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该车道右侧花坛边上的手提包1只,内有人民币535元、**牌手机1只等物。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钱耀辉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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