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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1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现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租**,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租房,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带花形吊坠的项链、带马形吊坠的项链各1条。上述项链合计价值2200元。

2、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村房租**,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租房,窃得被害人宋某某330元。

3、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租**,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租房,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三江鱼牌大豆油1壶,价值100元。

案发后,涉案项链、大豆油被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退赃、退赔给被害人宋某某共计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人口信息资料;

2. 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  希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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