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趁无人之际进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公司东侧厂区宿舍楼**室,盗窃代某某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提包等物证照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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