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趁无人之际进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公司东侧厂区宿舍楼**室,盗窃代某某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提包等物证照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