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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容县**镇**大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0日经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容县**镇**大道***号**超市,从该超市内盗走一瓶龙山牌雄睾酒(规格125ml)。

二、2019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容县**镇**大道***号**超市,从该超市内盗走一瓶龙山牌雄睾酒(规格125ml)。

三、2019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容县**镇**大道***号**超市,从该超市内盗走牛肉一块。

四、2019年5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容县**镇**大道***号**超市,从该超市盗走猪肉一块。

五、2019年5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容县**镇**大道**号**超市,将该超市内的一块猪肉盗走。

六、2019年5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容县**镇**大道***号**超市盗窃一瓶龙山牌雄睾酒(规格125ml)时,被超市员工发现并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主动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陀深宗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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