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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街**巷**号**房(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1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高速大队一大队南侧的停车场,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因交通事故被暂扣的奔驰车的中控屏盗走。该中控屏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经依法鉴定,被盗走的中控屏价值人民币3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黄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1127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含光盘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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