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2年某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同在某某工作,徐某某帮助常某某用手机APP绑定银行卡而得知其银行卡密码,自2020年3月至6月,徐某某在员工储物柜区域盗窃取得常某某的平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后,分五次在新兴信用社双兴分社ATM机取款,累计盗窃人民币6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占文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闫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