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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2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至常熟市**镇**村、**廊等地,趁人不备实施盗窃5起,窃得被害人张某某裤子4条及裙子1条、万某某裤子1条、王某甲裤子1条等,共计窃得裤子7条、裙子2条。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先后4次至常熟市**镇**村**号,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晾在上述地的裤子4条及裙子1条。

2.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晚,至常熟市**镇**村**廊,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万某某晾在上述地的裤子1条。

3.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 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至常熟市**镇**村**号,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王某甲晾在上述地的裤子1条。

4.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 年7月16日晚,至常熟市**镇**村**号,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晾在上述地的裙子1条。 

5.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 年7月的一天,至常熟市**镇**村**号,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鲁某某晾在上述地的裤子1条。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万某某、王某甲等人并取得了谅解。

2021年3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裤子7条、裙子2条(均系照片);

2.人口信息、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万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雪生

2021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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