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派出所,住晋中市榆次区**镇***村*号*户,因涉嫌盗窃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2009年4月1日因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9年11月15日因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晋华派出所处治安拘留十日。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多次盗窃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及自行车。
一、2019年9月2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榆次区铁路宿舍2号楼下偷了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晋中市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5035元;
二、2019年11月1日凌晨12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榆次区腾达小区门口偷了一辆济南助力三轮摩托车,经晋中市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1260元;
三、2019年12月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窜至蕴华街和正太桥附近偷了一辆电动三轮车;
四、2019年12月16日凌晨12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榆次区东华世家附近偷了一辆山地自行车;
五、2019年12月27日凌晨12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榆次区潇河商场附近偷了一辆自行车;
六、2020年4月7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榆次区皇冠酒店附近,偷了一辆英枪牌电动三轮车,经晋中市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3060元。
以上被盗三辆车的价格认定总价值为9355元。其余被盗车辆因无具体型号、规格、新旧程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报案书、徐某某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侦查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卫青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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