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历城区**路**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晚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其朋友董某某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做客。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趁董某某洗澡时,到董某某的卧室内,将卧室化妆台左侧抽屉内存放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黑色珠子带黄金貔貅的手链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共计为人民币23195元。
2020年3月2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交出了被盗的项链和手链,并已发还失主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辉
助理检察官:秦晓琳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867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2盘。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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