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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昌邑市**街道**村**号,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趁昌邑市都昌街道某某村张某乙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张某乙家,将东卧室桌子上黑色手包内的现金8710元窃走。案发后,赃款人民币7392元已扣押发还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3.证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智英

检察官助理:冯润森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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