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7月10日,因偷开机动车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平度市**镇**村邻居刘某某家,趁刘某某夫妻离家外出送货之机,翻墙入院,撬开西厢房窗户进入室内,盗窃屋内人民币23640元,后存入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随后将盗窃赃款用于网络游戏充值,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媛媛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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