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文盲,住安徽肥西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29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八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肥西县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1月13日重新收案。同年2月1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潜至肥西县**乡**村村民夏某某家门口,用石头砸开被害人夏某某家中大门,进入院内,再次用石头砸碎院内房屋窗玻璃,进入房屋实施盗窃,因造成响动,被邻居发现后逃走。
同年6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对案发行为辨认能力明显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汪某某、李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肥西县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 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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