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镇**村**片**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六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平圩派出所,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并于同日被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5时许,淮南市潘某某**镇**村**村民马某某出门打牌,其邻居被告人徐某某趁马某某家中无人房门未锁,进入其卧室并在卧室床头柜内盗取100元现金、电视机柜旁的背包内盗取100元现金、大衣柜内盗取3700元现金,共计盗窃3900元现金。案发后徐某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将所盗3900元退还马某某,取得马某某谅解。2019年9月19日,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楚红云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起诉书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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