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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固镇县水上********公司运输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毅,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多次到固镇县城关镇百大购物中心工地、新城官邸小区二期工地内盗窃消防水管、消防水枪头、消防烟感底座、钢管、KPG线管等物品。2020年7月20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陆元整(¥:1976.00)。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从固镇县城关镇百大超市地下车库盗窃一根消防水管准备离开时,被百大超市安保人员当场抓获,被盗物品已由固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消防水枪头、消防水管等物证;

2.证人崔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惠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5.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听资料;

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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