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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盗走**村杜某某家西府海棠树70棵、**村马某甲家27棵西府海棠、马某乙家12棵西府海棠,**村石某某家35棵西府海棠。将以上树木通过黄某某销售给他人,经安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海棠树价格为4225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俊

2020年1月 1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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