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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镇一租房。20049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8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8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1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204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至安吉县**镇**村**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户内,窃得陈某某放置在其家中1楼卧室的床头柜抽屉里的200元现金及1包中华牌香烟。经认定,中华牌香烟的价值是4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赔陈某某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收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价格认定书、抓获经过、人员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多次前科、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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