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至安吉县**镇**村**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户内,窃得陈某某放置在其家中1楼卧室的床头柜抽屉里的200元现金及1包中华牌香烟。经认定,中华牌香烟的价值是4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赔陈某某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收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价格认定书、抓获经过、人员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多次前科、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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