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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住南昌市新建县**镇**村**坊**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高安市**路路口处将杨某某一辆蓝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骑着盗窃来的福田三轮摩托车来到奉新县**政府旁边的**工地,盗窃钢管扣件约20蛇皮袋,共计600个,后用福田三轮摩托车运走并卖掉。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骑着福田三菱摩托车来到奉新县**镇**农贸市场工地盗窃钢管扣件约21蛇皮袋,共630个并卖掉。

4、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奉新县**镇**开发区**有限公司工地盗窃钢管扣件约22蛇皮袋,共660个并卖掉。

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扣件、三轮摩托车鉴定价值合计为人民币9639元。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清莲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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