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80********,山东省人,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乡**村**号,现租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徐某某系位于津南区八里台镇的天津市**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工作期间,趁无人之机,将公司监控设备关闭,使用厂房内的大剪子将在其公司院内存放的天津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ZC-YJV22 4*240型电缆截断,窃走十余截,藏匿于其暂住处。2019年11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再次窃取在其公司院内存放的ZC-YJV22 4*240型电缆十余截,藏匿于其暂住处。后于2019年11月25日将两次盗窃所得的电缆销卖于一陌生男子,得款用于还债。经统计,两次被盗ZC-YJV22 4*240型电缆共40米,价值人民币18800元。
案发后,经被害单位张某某报警,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雪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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