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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3199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4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天目路162号“么么生活超市”盗窃了共计价值人民币2580元的面膜、洗面奶等物品,部分销赃或耗用。

2020年8月8日,“么么生活超市”前店长吴某某在该店门口挡获被告人徐某某并报警。同日,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号出租房内查获部分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家人代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辨认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再结合其系初犯偶犯、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838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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