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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仁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日,徐某某到仁某某文林镇飞泉街江某某饭店假装点菜吃饭,谎称自己手机没电,借用江某某的OPPO手机打电话,趁江某某*忙碌之际将手机盗走,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500元。

2、2018年10月23日,徐某某到仁某某钟祥镇国道街熊某某摩托车门市,谎称购车,并以试车为由将一辆红色望雅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000元。

3、2018年11月26日,徐某某到仁某某中岗镇苏某某摩托车门市,趁苏某某、吴某某夫妻离开门市卖场之机,将一辆枣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走,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400元。

4、2019年2月22日,徐某某到仁某某文林镇罗板桥**汽修店修车,后与该汽修店学徒陈某某到仁某某宝马镇**厂找零件,在报废车厂取零件过程中,徐某某谎称自己手机没电,要拍照对比报废车和自己小车零件,借用陈某某荣耀手机,后徐兵将手机盗走,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750元。

5、2019年2月25日,徐某某到仁某某文林镇书院路**车行,谎称购车,并以试车为由将一辆极橙色申讯牌电动车盗走,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玉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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