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村**组。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伏龙小区22栋14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坤豪牌两轮电动车。后徐某某在伏龙小区27栋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两轮电动车。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曾因盗窃两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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