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8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嘉城绿某室租房内,趁其同居女友李某某熟睡着时,多次用其支付宝借呗借款,后将所借款项及支付宝内关联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出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共计3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赔所有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多起,合计3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黎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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