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昊天园小区西门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车内现金300余元;
2.2018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昊博园小区路边,盗走被害人胡某甲车内现金1200元;
3.2018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北二环与萧城路交口北100米处,盗走被害人郭某某车内现金300元;
4.2018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铁静苑小区内,盗走被害人胡某乙车内现金1000元;11月15日凌晨,徐某某又至合肥市新站区铁静苑小区内,盗走被害人胡某乙车内现金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等;
2.各被害人报案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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