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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9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村**组**号。2001年7月13日因盗窃被辽宁省铁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3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某曾在**制造基地工作过几天时间,后被辞退。期间,曾与其他同事一起合租在台州市路桥区**镇**小区**幢**楼**号房间。2020年10月19日上午,徐某某出于盗窃他人财物之目的,在明知该房间已由原单位转租给他人情况下,仍利用所留存钥匙开门进入,窃走该房现住户被害人罗某某的两张信用卡。同日,徐某某用其中一张卡在该基地对面的**超市刷卡消费合计人民币246元(免密支付)。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前科资料、购物小票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梁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的证言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心现场附近和超市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元根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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