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7********,汉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街道**村**组,现住蒙某市**街道**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在保安室内之机,将其书包内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绑定在名为“不归谷”的微信号上,并通过该微信分两次转走孙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里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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