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花园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本市官渡区**小区**号仓库地下室,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枣红色台铃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停放于万德村,2019年1l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取车时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93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赃物已发还,有一次前科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