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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5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中牟县**医院**病房内,趁同病房的被害人韩某某(78岁)熟睡之际,将韩某某放在床头柜里黑色包内的4100元现金偷走。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还被害人2046元,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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