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5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中牟县**医院**病房内,趁同病房的被害人韩某某(78岁)熟睡之际,将韩某某放在床头柜里黑色包内的4100元现金偷走。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还被害人2046元,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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