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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延长中路800弄95号附近,用搭线启动的方法盗窃一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依莱达牌TDR858Z型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21元。

被告人徐某某因他案在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20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调取的《调取证据清单》、被害人小区内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截图(有被告人签字确认),证实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被害人电瓶车离开小区的事实。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发现停放在延长中路800弄95号门口的电瓶车失窃,查看了小区监控录像后发现是被告人徐某某驾车离开并报警的事实。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证实其指证监控录像中盗窃被害人电瓶车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徐某某。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盗窃电瓶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依莱达牌TDR858Z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币521元。

6.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某服刑期间发现被告人有漏罪及抓获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公安网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烨雯

检察官助理 江  淼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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