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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上海市杨浦区**********室。2018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4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七天,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6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20告知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延吉东路47号附近,将被害人慎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窃走,后至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217号小刀车行,将该车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车行老板陶某某。

202048下午,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普陀区陕西北路长寿路财富时代大厦前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95元)窃走。

202049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路**公园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20年4月8日下午将自己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停放于长寿路陕西北路财富时代大厦门口,后发现车辆被盗的事实。

2.被害人慎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将自己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停放于延吉东路47号门口,后发现车辆被盗的事实。

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系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217号小刀车行的老板,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至车行,将一部雅迪牌电瓶车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其的事实。

4.物证照片,证明被盗车辆的特征。

5.监控录像、视频截图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盗窃车辆的经过。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赃车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7.发票、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瓶车(型号:TDT1149Z)价值人民币2095元,被盗的雅迪牌电瓶车(型号:TDR934Z)价值人民币1300元。

8.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现场照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

9.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10.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于2020年4月8日下午在普陀区长寿路陕西北路一栋商务楼门口窃走一辆电瓶车;其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至杨浦区延吉东路47号附近窃走一辆电瓶车,后将该车开至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217号小刀车行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车行老板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敏颖

检察官助理 林瑶怡

2020722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法律援助律师卞晶晶,联系电话:1850214****。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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