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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骑车到闽侯县**镇鑫铁物流园壹米嘀答仓库,将被害人许某某存放在仓库内的两箱红酒盗走。其中,被盗的一箱红酒是LAVALIERE拉维尔城堡中级酒庄红葡萄酒,净含量:1.5L,年份:2015年,数量3瓶;被盗的另一箱红酒是LABAUME利堡酒庄圣保罗多塔维勒牌红酒,净含量:750ML,年份:2016年,数量6瓶。

2、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共同租住在闽侯县**镇**村**号的房子里。2018年12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搬家过程中趁被害人张某某上白班的时候,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angie飞行者牌(NH39)手表和人民币300元盗走。

3、2018年12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搬家过程中趁被害人刘某某上晚班的时候,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苹果IPADAIR1(64G+WIFI)平板电脑盗走。

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盗走的一部angie飞行者牌(NH39)手表及一台苹果IPADAIR1(64G+WIFI)平板电脑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12元。

被盗的两箱红酒已返还被害人许某某LAVALIERE拉维尔城堡中级酒庄红葡萄酒2瓶和LABAUME利堡酒庄圣保罗多塔维勒牌红酒3瓶;被盗的一部angie飞行者牌(NH39)手表和人民币300元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的一台苹果IPADAIR1(64G+WIFI)平板电脑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函、谅解书、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7.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算金额达人民币26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振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95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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