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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国庆前后某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附近充电桩处,盗走一红色电动车上的电池一组4个。

同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湖旁边充电桩处,盗走一黑色电动车上的电池一组4个。一两天后,被告人徐某某又至上址盗走另一红色电动车上的电池一组5个。

同年11月4日12时4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水库管理处旁充电桩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电动车上的电池一组4个(价值价值人民币364.5元)。

同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酒店后面一巷子,盗走一蓝黑色电动车上的电池一组5个。

同年11月7日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宝安区**路口**号**旅馆**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池的电动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复制件制作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寻人告示;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4.赃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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