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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曾于1978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附近,尾随并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上衣兜内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购物发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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