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敦化市**局**委,现住:敦化市**局**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张某某(已不起诉)于2020年2月23日至4月6日期间,在敦化市大石头镇**商场附近范某某经营的“**蔬菜水果批发超市”内,借购物之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先后六次共同盗窃猪肉、蔬菜、红肠、香肠等多种食品在家中食用,共计价值人民币245.70元。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5日在该超市内单独盗窃一次蔬菜,价值人民币3.3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食用,其余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失主。徐某某、张某某已自愿赔偿了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尹某某、王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七)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华祥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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