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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煤矿工人,住长治市襄垣县**镇**村。2010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201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长治市屯留区**乡**村,进入栗某某家院内,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以500元价格售卖到长治市旧货市场,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86元。

2、2019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长治市屯留区**乡**村,进入暴某某家院内,盗窃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以600元价格售卖到长治市旧货市场,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14元。

3、2019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长治市屯留区**乡**村,进入李某某家二楼卧室,盗窃300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

4、2019年7月7日14时许,徐某某到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官庄村,进入丁某某家院内,盗窃一辆小鸟牌电动车,以500元价格售卖到长治市旧货市场,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08元。

5、2019年7月的一天,徐某某到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官庄村,进入刘某某家卧室,盗窃黄金项链一条(带一花形黄金吊坠),以2000元价格售卖给长治市二手黄金收购商,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金项链和挂坠价值2945元。

6、2019年7月12日14时许,徐某某到长治市屯留区**乡**村,进入吴某某家院内,盗窃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以700元价格售卖到长治市旧货市场,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83元。

7、2019年8月11日14时许,徐某某到长治市屯留区**村,进入张某家院内,盗窃一辆蓝色三轮电动车,以1000元价格售卖到长治市旧货市场,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77元。

8、2019年8月28日15时许,徐某某到长治市屯留区**村,进入陈某某家院内,盗窃一辆五星钻豹电动车,以300元价格售卖到长治市旧货市场,后将赃款挥霍。

9、2019年9月2日16时许,徐某某到长治市屯留区**乡**村,进入许某某家卧室,在衣柜抽屉内盗窃300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盗窃9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15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秀妍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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