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一晚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本市**镇**庄**号被害人彭某某家中,以溜门入户的方式盗窃放于一楼厨房地上的古井贡酒三瓶(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审认定局无法估价,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该酒市场价48元每瓶),豪迈牌电瓶车充电器一个(经估价20元整)。
2、2019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本市**镇**庄**号被害人彭某某家中,以撬别车锁的方式盗窃停放于被害人彭某某家门外电瓶车坐垫下的恒辰牌充电器一个(经估价20元整),以溜门入户的方式盗窃放于一楼卫生间内的美的牌浴霸一台(经估价54元整)。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取得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价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聘请书、关于被盗美的牌浴霸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