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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5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大别山路德玛泰格公司的宿舍,偷拿室友刘某某的一部领睿牌笔记本电脑后逃离宿舍未归,后徐某某将该笔记本电脑变卖。经认证,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2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天山路交口,偷开被害人瞿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五菱宏光小货车,其将车开回肥西准备留作自用。经认证,该小货车价值人民币1894元。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五菱牌小货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徐某某已和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刘某某4000元的谅解协议,现已支付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瞿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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