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将该案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从其居住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栋**室的家中,通过翻越隔壁**室次卧的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秦某某家放置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女士拎包(内有人民币现金15000元)盗走,后打开房间门逃离现场。此后,其将包丢弃,所盗赃款被其挥霍。
2018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栋**室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7月19日,徐某某的家人代其退赔被害人秦某某损失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归案经过、疾病诊断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入室盗窃他人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双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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